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2019年版( 四 )


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的,當事人應補充提供以下材料:新生兒母親未出院的,需提供能核實產婦身份信息的證明材料和產婦本人簽字的書面說明;新生兒母親已出院的,除前述證明材料外,還需提供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書 。
第二十五條 若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的委托書和領證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查驗后留存復印件),與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一起存檔 。
第二十六條 出生醫學證明上的內容必須使用規范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打印,新生兒父母一方或雙方為外籍人士的,其父母姓名可填寫中文或英文,其他信息填寫中文,新生兒姓名根據擬申報國籍地可填寫中文或者英文,擬在中國內地(大陸)進行戶口登記的只可填寫中文,使用鋼筆(藍黑墨水)或碳素筆簽名,不得涂改;蓋印要使用紅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蓋其他印章或騎縫章 。
第二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本人或其監護人可以憑新生兒父母及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親子關系聲明(見附件8)、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原件,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委托的管理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若領證人為新生兒父母以外的其他監護人,還需提供能夠證明本人為監護人身份的相關材料 。
出生醫學證明依據親子關系聲明和親子鑒定證明填寫,原則上新生兒需隨親生父母姓,僅填寫新生兒父母的信息和新生兒姓名、性別、出生時間、出生地點以及簽發人員、簽發機構、簽發日期等信息,其他信息劃“/” 。
第二十八條 單親或采取輔助生殖技術等特殊情形出生的新生兒,如父親信息不能完整提供,新生兒母親應提供書面聲明,且原則上新生兒需隨母姓;如母親信息不能完整提供,按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情形簽發,新生兒父親還應提供書面聲明,且原則上新生兒需隨父姓 。簽發機構在所缺信息的相應欄目處劃“/” 。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兒母親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時未滿18周歲的,應在新生兒母親的監護人陪同下申領,并出具監護人相關證明材料及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新生兒母親未滿18周歲且死亡的,需由其監護人攜帶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及監護人身份證明材料申領;新生兒母親患精神病或有智力障礙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其監護人攜帶完全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判決書憑據及監護人身份證明材料申領 。
第三十條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人口,不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如有需要,以出生公證書為合法有效證件 。
國內公民收養的棄嬰(兒童)兒童,不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其戶籍登記問題,由公安機關按有關要求辦理戶籍登記 。
第三十一條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后,如無信息錄入或打印錯誤,一律不得變更 。如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需變更新生兒姓名的,應在登記戶籍后,由公安機關戶口管理部門辦理姓名變更手續,將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新生兒姓名作為曾用名 。
第五章 補發、換發與報廢
第三十二條 補發是指簽發機構為出生醫學證明遺失、被盜等情形的出生人口重新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
第三十三條 補發須由當事人或其監護人到原簽發機構提出申請,原簽發機構在查驗領證人和出生人口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補發申請表(見附件9)、書面承諾說明、原簽發記錄等相關材料后,按原證信息予以補發 。使用《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登記簿》完成補發登記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經簽發機構發函調查,公安機關核實后,予以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聯;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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