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和職工醫療合并實施方案 濰坊生育保險和職工醫保合并方案

一、參保對象
參加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 。
二、基金繳納
兩項保險統一征繳、基金合并運行,實行市級統籌、統收統支 。
生育保險基金不再單列賬戶,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設置生育待遇支出項目 。按照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確定新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 。原兩項保險繳費基數不一致的,按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核定新的繳費基數 。根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情況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原則,建立費率確定和調整機制 。
1.新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繳費基數的10%繳納,其中用人單位繳納8%,個人繳納2% 。
2.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享受醫保個人賬戶的按繳費基數的10%繳納;不享受醫保個人賬戶的按繳費基數的6%繳納 。
3.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且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按繳費基數的9%繳納,其中用人單位繳納7%,個人繳納2% 。公務員醫療補助按繳費基數的2. 5%繳納 。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繳費基數的9%繳納 。
三、生育保險待遇
【生育保險和職工醫療合并實施方案 濰坊生育保險和職工醫保合并方案】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支付,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
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女職工,享受正常分娩和流產醫療費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其生育保險等待遇按失業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
參加生育保險男職工的未就業配偶,未享受生育醫療費待遇的,按照我市規定的職工生育醫療費標準的50%享受 。
職工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和《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天X津貼產假天數計發 。
1.生育津貼產假天數:正常生育的98天;剖官產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
2.流產津貼產假天數:懷孕4個月以內(含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生育津貼和工資不重復享受 。
四、待遇享受條件
用人單位按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執行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免責期、欠費期有關規定 。職工生育時,連續足額繳費不滿1年的,待用人單位連續為其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用滿1年后,由醫療保險基金補發生育津貼 。
五、生育醫療費用支付方式
生育醫療費用執行山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實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生育醫療費用在兩險合并實施初期執行限額結算 。將生育醫療費用納入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圍,逐步推動住院分娩等醫療費用按病種、產前檢查按人頭等方式付費 。
六、協議管理
統一兩項保險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完善醫療服務協議內容和指標,充分利用協議管理,推進醫療保障智能監控系統建設,強化對生育醫療服務的監督,促進生育醫療服務行為規范,控制生育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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