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濰城區勞動仲裁委員會 濰坊市勞動仲裁辦案規則( 五 )


第五十二條 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當事人權利和裁決日期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
第五十三條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及時予以補正并送達當事人 。
第五十四條 對于權利義務明確、事實清楚的簡單爭議案件或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其他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并可在庭審程序、案件調查、仲裁文書送達、裁決方式等方面進行簡便處理 。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
第四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未作規定的人事爭議仲裁涉及事項,依照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規定的 “三日”、 “五日”,指工作日 。
【濰坊市濰城區勞動仲裁委員會 濰坊市勞動仲裁辦案規則】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18日原勞動部頒布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和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頒布的《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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