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失業保險待遇 湘潭市失業保險政策

(一)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累計繳費不滿1年的,不能申領失業保險金,滿1年的領取期限為4個月,以后每增加1年即增加2個月,每次申領時間最長不超過24月;
享受失業保險金月數的月數=2×N+2(N為繳費年限,N≤11)
城鎮職工失業金發放標準:湖南省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5% 。
農民合同制工人,因不承擔個人繳費義務,只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其標準為:連續工作每滿1年,按一個月失業金標準領取,每次不超過6個月,且一次性領取 。
選擇以城鎮職工身份參保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按城鎮職工對待,失業時可申領失業保險金 。
(二)喪葬、撫恤補助
喪葬補助金:按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發放,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在30天內攜帶《失業金領取證》、死亡證明、火化證明及其與失業人員關系證明,按規定向所屬失業經辦機構申領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失業人員當月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取 。
撫恤金:按失業人員所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來確定:供養1人,為14個月失業保險金;供養2人,為18個月失業保險金;供養3人或3人以上,為22個月失業保險金 。
(三)技能培訓補助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就業訓練機構組織或者認可的職業培訓,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可全免報名考務費、學雜費1次 。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后參加其他形式的職業培訓的,憑有效的培訓合格證書和有效票據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只報銷培訓費用1次,報銷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本人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2倍 。
(四)職業介紹補助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通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或者認可的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工作的,可全免職業介紹費1次 。
【湘潭市失業保險待遇 湘潭市失業保險政策】(五)醫療保險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任何醫療費用,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
(六)轉遷
1.在職職工失業保險關系轉遷
在職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可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
2.失業職工失業保險待遇轉遷
失業人員戶籍在外省或外地市的,失業保險待遇可轉往戶口所在地,需攜帶本人身份證、戶籍簿和接收地的轉遞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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