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妥善處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有關問題的通知

湖南省人社廳財政廳關于妥善處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未參保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湘政辦發〔2009〕4號)下發以來,較好地解決了全省未參保人員應保盡保的歷史遺留問題,切實維護了廣大勞動者的養老保險權益,實現了老有所養的目標 。為妥善解決該文件執行期內部分人員未及時繳費的遺留問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繳辦法
(一)關于單位及職工
我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職工,應依法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繳費情況據實記錄繳費年限,單位或個人未繳費、且未明確處理辦法的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 。單位及職工欠繳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或者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等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材料,到參保地或者屬地社保經辦機構補繳 。具體辦法如下:
1.已參保單位及職工申報基數后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費,按照原申報的繳費基數和同期繳費比例補繳,并按規定收取滯納金 。未參保單位及職工、已經參保單位中未參保職工未申報、或者未足額申報繳費基數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費,以職工歷年實際工資核定繳費基數,按同期繳費比例補繳,并按規定收取滯納金 。困難企業確無繳費能力的,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可免收滯納金 。
2.所有單位及職工2017年1月1日后欠繳的養老保險費,以職工歷年實際工資核定繳費基數,按同期繳費比例補繳,同時,按照 《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收取滯納金 。困難企業欠費按照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企業綜合成本企業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湘人社發 〔2016〕84號)辦理了緩繳手續的,緩繳期間補繳免收滯納金 。
3.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及聘用的從業人員按照上述單位及職工相關規定執行,繳費比例統一為20%,其中從業人員本人按照同期規定的個人繳費比例補繳,其余部分由業主繳納 。
(二)關于靈活就業等人員
具有我省戶籍的在城鎮就業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個人身份參加 (接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 。具體辦法如下:
1.已參保靈活就業人員2016年12月31日前中斷繳納期間的養老保險費,以辦理補繳手續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或者100%為歷年繳費基數,按照20%的比例補繳 。已參保靈活就業人員2017年1月1日后中斷的繳費,不再補繳 。
2.原已隨單位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繼續在城鎮靈活就業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接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執行上述靈活就業人員相關規定 。
3.屬于應按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于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 〔2011〕12號)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統一按本通知規定執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 〔2011〕12號文件中涉及補繳相關規定停止執行 。
二、待遇計發
(一)有單位的參保職工,繼續執行我省原有規定確定退休年齡 。原按照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關于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湘勞社政字〔2006〕5號)和《湖南省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若干政策問題的意見》 (湘勞社政字 〔2006〕13號),以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09〕4 號、湘政辦發〔2011〕12號等已有文件規定參加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年齡仍按原政策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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