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妥善處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 )


(二)單位職工、靈活就業人員2016年12月31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補繳后累計年限不滿15年的,可按補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或者100%、以20%的比例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也可以逐年繳納至滿15年 。2017年1月1日后達到退休年齡的、補繳后累計繳費不滿15年的,統一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相關規定逐年延長繳費至滿15年;其中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繳費基數為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或者100%,比例為20% 。一次性繳納期間的個人賬戶記賬比例,統一為8% 。
(三)單位職工、靈活就業人員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按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 。補繳、一次性繳費或者延繳至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計算時點為繳滿15年的時間,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程序發放 。本通知實施前已經辦理完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不再辦理補繳 。
三、其他事項
(一)已參保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時間不得早于本人參保建立養老保險關系的時間 。過去被判刑或者勞教的,服刑或者勞教期間不予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
(二)參保人員視同繳費年限認定仍按照國家和省原有規定執行 。
(三)個人賬戶按補繳確定的繳費基數和歷年同期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政策記賬 。單位職工的補繳年限繳費工資指數,按補繳后歷年實際繳費工資基數和同期上年度社會 (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靈活就業人員的補繳年限繳費工資指數,統一按補繳的實際繳費基數和補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
(四)按照本通知規定,個人身份補繳2016年12月31日前的養老保險費必須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原有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
四、工作要求
(一)本通知是為解決我省原有補繳政策執行期內部分人員因未及時辦理手續產生的歷史遺留問題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領會文件精神,嚴格把握好政策時間節點,在政策框架內做好相關的解讀和貫徹落實工作 。要按照 《社會保險法》和國家相關部門的政策規定,從養老保險長期制度設計和基金平衡角度出發,切實負起本地養老保險工作責任,避免出現新的矛盾 。
(二)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信訪、維穩等部門和用人單位要協調配合,積極穩妥推進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要加強對各地開展此項工作的指導,及時研究處理各地反映的有關問題,省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各地抓好落實 。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妥善處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有關問題的通知】(聯系單位:職工養老保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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