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戶口遷移規定 衡陽市遷戶口需辦的手續

衡陽戶口遷移規定
第一節 遷移分類及條件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指戶口遷移包括市內遷移、省內遷移、省外遷移 。
市內遷移是指市內居民戶口由于住址變動所進行的戶口遷移 。
省內遷移是指本市居民戶口遷往其他市州或其他市州居民戶口遷入本市 。
省外遷移是指本市居民戶口遷往省外或省外居民戶口遷入本市 。
第四十七條 省內戶口遷移實行網上遷移辦理,不使用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和戶口遷移證,在遷入地公安機關直接辦理 。
省外戶口遷移,由遷移人在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準予遷入證明,憑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到遷出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移證,再憑戶口遷移證等手續到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 。
第四十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向農村地區遷移戶口,其他情形不再辦理農村地區落戶:
(一)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二)夫妻一方為義務兵或上士(含)以下士官(因參軍服兵役注銷農村地區戶口),另一方投靠軍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請將戶口遷入軍人一方父母戶口所在地的;
(三)因夫妻投靠將戶口遷往配偶戶口所在地,后因離婚,可以申請回原籍的;
(四)服刑注銷原籍農村地區戶口,刑滿釋放申請回原籍農村落戶;
(五)退役士兵申請回原籍農村落戶;
(六)應屆全日制大中院校畢業生、肄業生或戶口仍保留在原就讀院校的往屆全日制大中院校畢業生、肄業生申請回生源地的;
(七)本辦法實施后符合城鎮落戶條件將戶口由農村遷往城鎮,要求返回原籍戶口所在地落戶的 。
以上(一)(二)、(三)項落戶,因政府有關部門發布土地征收公告列入擬征土地范圍的,暫停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遷往農村地區的,還需村、組同意 。
第四十九條 經批準落戶的人員,應按照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的要求辦理戶口遷移登記手續 。擁有房屋合法所有權的,在房屋所在地登記戶口;沒有房屋合法所有權的,可將戶口掛靠親友家庭戶,也可以在申請人單位集體戶、當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租住地社區集體戶登記戶口或者在租賃房屋所在地登記戶口 。
申請人在租賃房屋轄區落戶應當征得房屋產權人同意,且租賃的房屋內未登記有常住人口 。
同一產權房屋,以分租或合租形式同時出租多個家庭或個人的,不能辦理租賃房屋落戶 。
租賃人在租房合同到期搬離租賃地時,應及時將戶口遷往實際居住地,不得將戶口滯留在租賃房屋內 。
在租賃房屋所在轄區內落戶需提供: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材料、并在公安機關相關系統中報備過租房信息、房屋產權人與租賃人簽訂的租房協議、租賃房屋產權證、落戶人戶口簿、身份證、落戶人之間的直系親屬證明材料 。
第二節 遷入登記
第五十條 公民申請將戶口遷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按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
第五十一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實際居住的,公民可以申請投靠遷移(被投靠人為高校、職業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軍人除外):
(一)子女投靠父母;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三)夫妻投靠;
第五十二條 公民申請投靠遷移,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系證明;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將戶口遷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處或者符合投靠條件的被投靠人處;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無處投靠,現工作單位設立單位集體戶的,應當遷往本人單位集體戶處;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無處投靠、且無工作單位或者工作單位未設立單位集體戶的,應當遷往戶口所在地社區(村)集體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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