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戶口補登、恢復規定
1、年滿1周歲人員從未登記過戶口的 , 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提交材料 , 接受民警與補登人員或其監護人的見面談話調查 , 形成調查材料 , 為其辦理戶口補登 。6周歲以上的還需采集人像 。
2、公民出國(境)被注銷戶口、且未在國(境)外入籍或定居 , 現回國(境)要求恢復戶口的 , 向合法固定住所、直系親屬或者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 , 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最后一次回國時所持用的中國護照或者旅行證等入境證件;
【衡陽戶口補登、恢復規定】(2)戶口注銷證明或者原始戶籍登記資料;
(3)合法固定住所、直系親屬或者單位相關證明 。
經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具有華僑、港澳臺居民及外籍身份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
3、被判刑的公民 , 不注銷戶口 。以往因判處徒刑而注銷戶口的 , 在刑滿釋放(含假釋、保外就醫)的人員 , 憑釋放(含假釋、保外就醫)證明等憑證材料 , 可以申請在原戶口所在地登記戶口 , 因有配偶需到配偶處、未婚需到父母或撫養人處、喪偶或離婚到子女處、系固定職工需到工作單位處等非原戶口所在地落戶的 , 還須提供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戶口注銷證明、結婚證或父母子女關系憑證材料或單位接收證明 。
4、公民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銷戶口重新出現的 , 本人或者申報義務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判決書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機關申報恢復戶口 。
5、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 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 , 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 , 可以向戶口遷出地公安機關申請恢復戶口登記 。
6、對因工作失誤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 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 , 憑戶口簿、身份證、原注銷戶口依據恢復戶口 。
7、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 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有關具體原因 , 向本人居住地或監護人戶口所在地或本人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 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 , 形成調查報告 , 采集其人像、DNA信息與公安機關相關信息系統比對后 , 履行集體會商審核程序補登戶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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