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濕地補償規定 《土地管理法》規定如下】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 , 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
4、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 , 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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