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居住證簽注規則 河北廊坊居住證辦理條件

廊坊居住證簽注規則
居住證實行簽注制度 , 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 , 須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30日內 , 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管站)辦理簽注手續 。
辦理流程
1、居住證持有人辦理簽注時 , 填寫《廊坊市居住證補、換領登記項目變更申請表》 , 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居住證 , 公安派出所(流管站)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工作 , 情況屬實的在流管平臺中進行簽注 。
2、居住證持有人的居住、就業、就讀情況發生變化 , 不再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 , 不予簽注;居住證失效、被休眠的 , 不予簽注 。
3、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 , 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后 , 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 ,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連續居住時間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
【廊坊居住證簽注規則 河北廊坊居住證辦理條件】4、逾期超過1年未辦理簽注手續的 , 居住證使用功能終止 , 需重新申報居住登記和申領居住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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