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醫療費用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30天申請工傷認定的,自事故發生之日到申請之日期間,工傷職工醫治產生的醫療費用 。
5-6 級工傷職的傷殘津貼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
增長機制:在按月領取傷殘津貼期間,如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其傷殘津貼應隨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時間予以調整,具體標準分別按統籌地區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標準的90%、80%相應增加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到達退休年齡無就業補助金)
5-10級工傷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后,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計算公式: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享受的月數 。月數:五級36,六級30,七級20,八級16,九級12,十級8個月 。
5-6級的解除合同需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方可,7-10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的均可 。
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停工留薪期滿后的工資待遇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在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期間,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傷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單位發給生活津貼,其標準不得低于因病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 。從評定傷殘等級的次月起,按照《條例》和《試行辦法》的規定享受因工傷殘待遇 。需要繼續治療的,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由用人單位發給生活津貼,其標準不得低于因病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 。
治病期間的陪護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用人單位不派人護理的,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承擔,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人員原則上一人,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
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待遇
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此處的“工資”是指職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含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正常出勤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 。
工亡職工的相關待遇
1、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18年度為5733元) 。
2、供養親屬撫恤金:符合供養資格的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8年度為39251) 。
在停工留薪期內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上述全部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5-10級工傷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后,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計算公式: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享受的月數 。月數:五級22,六級18,七級13,八級10,九級7,十級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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