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工傷賠償標準( 二 )


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加發50% 。
注:2011年以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單位支付,到達退休年齡無醫療補助金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1-10級的,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 。計算公式:以本人工資為基數*享受的月數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月數:一級27,二級25,三級23,四級21,五級18,六級16,七級13,八級11,九級9,十級7個月 。
注:1995年10月1日前發生的工傷無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住院伙食補貼
自2011年1月1日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住院自然天數,每人每天20元的標準核定 。
異地交通住宿費用
自2011年1月1日起,經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青島市以外就醫的,應當按照規定乘坐火車(硬臥或者硬座、動車二等座、高鐵二等座)、輪船(三等艙)、長途汽車、公共汽車以及軌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可報銷一次城市間往返交通費 。確因搶救需要乘坐救護車或者飛機等特殊交通工具的,由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未經同意乘坐規定以外交通工具的,交通費超支部分自理 。因床位緊張等原因不能及時住院確需在醫院外住宿的,工傷職工本人食宿費按每人每天200元的上限標準,憑合法票據據實報銷,最多不超過5日 。
工傷醫療費、康復費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要治療的,應到協議醫療機構就醫 。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病情穩定后應及時轉往協議醫療機構治療 。職工就醫時,參保單位應書面告知協議醫療機構職工是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 。協議醫療機構對參保單位書面告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職工進行治療時,確需使用超出“工傷保險三個目錄”的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等應征得參保單位或工傷職工、家屬同意并簽字確認,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協議醫療機構直接向參保單位或工傷職工、家屬收取 。協議醫療機構未經參保單位或工傷職工、家屬同意擅自使用的超出“工傷保險三個目錄”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協議醫療機構承擔 。參保單位未書面告知的,所發生的超出“工傷保險三個目錄”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參保單位承擔 。康復目錄范圍內的康復費用同樣由基金支付 。
【青島市工傷賠償標準】參保職工因交通事故發生工傷,應當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交通事故賠償已全額支付醫療費用的,工傷保險基金不再支付相應費用;交通事故不能全額賠償的,其產生醫療費用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其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醫療費用按以上原則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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