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工傷鑒定標準 秦皇島工傷保險勞動能力鑒定須知

【秦皇島工傷鑒定標準 秦皇島工傷保險勞動能力鑒定須知】一、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 , 最重的為一級 , 最輕的為十級 。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
二、鑒定時限
(1)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 必要時 , 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
(2)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 , 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
(3)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 ,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 , 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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