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死亡的,犬只失蹤的,放棄飼養將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場所的,應當自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辦理并注銷登記 。
犬只失蹤辦理注銷登記材料:
1、原南寧市養犬登記證;
2、養犬個人或者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3、養犬人對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書面情況說明 。
放棄飼養的犬只辦理注銷登記材料:
1、原南寧市養犬登記證;
2、養犬個人或者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3、犬只收容救助場所出具的收容救助犬只證明材料 。
犬只死亡辦理注銷登記材料:
1、原南寧市養犬登記證;
2、養犬個人或者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3、養犬人對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書面情況說明 。
注意事項:
依據《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未辦理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每只一百元罰款 。
【南寧犬只失蹤申請辦理注銷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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