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

失業金領取條件
(一)本市戶口失業人員(臺灣同胞;港澳同胞)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需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并有求職要求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 。
(二)外地戶口失業人員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且社保已停保 。
(三)本市女性失業人員申請領取生育補助金,需符合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分娩的條件 。
(四)本市戶口失業人員的繼承人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需符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條件 。
補充:什么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一、下列情形之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三)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
二、用人單位依照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勞動合同的:
(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對用人單位提出的異議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
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
四、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
五、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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