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殘疾人專用載客汽車加裝操縱輔助裝置辦理指南

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加裝操縱輔助裝置變更備案服務指南

《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公交管〔2012〕333號)第二十條 已注冊登記機動車加裝肢體殘疾人操縱輔助裝置的,查驗崗應當查驗機動車,審查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操縱輔助裝置產品型號和編號是否與加裝合格證明相符;符合規定的,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上簽字并內部傳遞至登記審核崗 。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變更登記/備案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機動車查驗記錄表、操縱輔助裝置加裝合格證明;符合規定的,錄入備案信息,收回并重新核發行駛證,簽注登記證書交機動車所有人
一、申請條件
已注冊登記機動車加裝或拆除肢體殘疾人操縱輔助裝置的 。溫馨提示:需交驗機動車 。
二、禁止性要求
(一)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
(二)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四)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五)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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