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解讀( 二 )


《條例》明確,物業服務人不得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標準,擅自設置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不得擅自利用業主共有部分開展經營活動;不得挪用、侵占、隱瞞業主共有部分收益;不得抬高、虛增、截留由業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電梯檢測維修費用以及業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費用;不得泄露業主信息;不得強制業主通過指紋、人臉識別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設施設備;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不得與業主委員會成員串通,損害業主利益等 。
五、物業盤踞不退場?責令物業服務人限期移交、退出
《條例》明確,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物業服務人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費、階段工作未完成、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其他糾紛未解決等為由拒絕退出及辦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新物業服務人進場服務 。
物業服務人拒不辦理退出交接手續、拒絕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的,業主可以請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物業服務人限期移交、退出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責令物業服務人限期移交、退出 。物業服務人有破壞設施設備、毀壞賬冊或者物業服務檔案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調查、處理 。
物業服務區域突發失管狀態或者因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引發重大矛盾糾紛,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應急物業服務人,提供維持業主基本生活服務事項的應急服務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確定應急物業服務人之日起六個月內組織業主依法選聘新物業服務人,協調應急物業服務人與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 。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解讀】新修訂的《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還補充了生活垃圾分類、老舊小區物業管理、物業管理委員會、緊急維修資金墊付等內容,并針對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物業服務人挪用、侵占、隱瞞業主共有部分收益和不公示、不公開、不移交等違法行為設定了罰則 。比如規定:物業服務人抬高、虛增、截留由業主支付的維修資金、電梯檢測以及業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費用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賠償相關損失,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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