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番禺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全文 廣州市番禺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 三 )


(二)日常分配 。按上述集中分配第2至第5點分配程序執行 。
單位以整體租賃方式申請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與單位簽訂整體租賃合同,用人單位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本單位職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將分配結果報送實施機構 。
第十七條 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每年牽頭組織開展一次人才公寓租金補貼的撥付工作 。符合補貼領取條件的承租人,依據每年發布的申報指南提交材料;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審核確定補貼名單和撥付金額;審核通過的租金補貼申請,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資金撥付;已納入補貼范圍的承租人,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每年進行資格復審,對仍符合條件的承租人繼續給予補貼 。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實施機構牽頭建立番禺區人才安居數據管理系統,并對接番禺區高層次人才管理系統,實現申請人身份驗證及數據傳輸、統計分析,以及人才安居有關政策網上申請、受理、查詢、公示、投訴、監督等功能,推動實現本區人才的身份、戶籍、婚姻、家庭、就業、社會保險、住房情況等信息共享 。
第十九條 已獲得配租的個人或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按時簽訂租賃合同并辦理有關入住手續的,視為棄租 。棄租或承租未滿 3 個月退租的個人或單位,承租人自棄租或退租之日起 12 個月內不得再申請人才公寓 。
第二十條 人才公寓合同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期滿后承租人仍符合人才公寓續租條件且需要續租的,經批準后可以續租,續租期間按人才公寓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承租人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向實施機構提出續租申請 。租賃合同期滿未在規定期限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應當在合同期滿后60日內結清有關費用并騰退人才公寓 。
租賃合同應載明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準、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違約責任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 。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遵守房屋所在小區的管理規約及物業服務企業的各項管理制度,并應按時支付租金和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水、電、燃氣、網絡、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其他費用 。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者附屬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維修或者賠償 。
實施機構應對人才公寓做好日常巡查、臺賬記錄和維修養護等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完成整改 。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不得轉借、轉租、調換人才公寓,單位整體租賃的不得安排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入住,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不得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發生上述情形的,由實施機構收回房屋 。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不符合申請條件,或以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人才公寓或租金補貼的,實施機構解除租賃合同,追繳欠款,并收回房屋,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追繳違規享受的租金補貼,承租人不得再申請人才公寓 。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同時符合上級人才住房保障優惠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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