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對戶口遷移作出明確規定:
市內移入
公民申請將戶口移入至本人其他合法穩定住所的 , 按本規定第十五條辦理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 , 經被投靠人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的 , 公民可以申請投靠遷移:
(一)父母與子女(包括女婿和兒媳)之間相互投靠的;
(二)投靠配偶的;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相互投靠的;
屬上述第(二)項情形 , 被投靠人無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的 , 被投靠人戶口所在的合法穩定住所應為其直系親屬所有 。
符合上述投靠情形的 , 投靠人可以在被投靠人戶口登記地的合法穩定住所落戶 , 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其他合法穩定住所落戶 , 不受被投靠人戶口登記地限制 。
公民申請投靠遷移 , 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雙方居民戶口簿;
(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
(三)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系證明;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
除婚姻關系以外的投靠人與被投靠人關系通過有關信息系統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戶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要提供關系證明 。
單位錄(聘)用人員(第二十八條情形除外) , 本市無合法穩定住所(不含農村地區) , 無直系親屬投靠的 , 經單位同意可以將戶口遷入單位集體戶 , 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
(二)錄(聘)用相關手續和社保繳納證明 。
家庭戶口、集體戶口(不包括學生集體戶口)的遷移應當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戶口登記在非直系親屬處的公民 , 在市內有合法穩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條件的 , 應當將戶口遷至本人合法穩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處落戶;
(二)戶口登記在單位集體戶、人才流動服務中心的公民 , 在市內有合法穩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條件的 , 應當將戶口遷至本人合法穩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處落戶;
(三)戶口登記在單位集體戶口的公民 , 因工作變動需要遷移戶口 , 新單位設立單位集體戶的 , 應當將戶口遷至新單位集體戶落戶;
(四)戶口登記在社區戶的公民 , 本人已擁有合法穩定住所并符合遷移條件的 , 應當將戶口遷移至合法穩定住所 , 有直系親屬可以投靠的 , 應當將戶口遷移至直系親屬處 。
(五)屬本規定第二十八條情形的從其規定 。
(六)家庭戶口除本規定明確的情形外 , 不得遷至集體戶落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公民應當將戶口遷往本人的合法穩定住所處或者直系親屬處;本人無合法穩定住所且無直系親屬投靠 , 現工作單位設立單位集體戶的 , 應當遷往本人單位集體戶處;本人無合法穩定住所且無直系親屬投靠 , 且無工作單位(或者工作單位未設立單位集體戶)的 , 可以遷往兄弟姐妹家庭戶;不具備上述條件的 , 應當遷往戶口所在地的社區戶:
(一)因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 , 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遷等原因 , 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三)因單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離職 , 戶口登記在單位集體戶的(第二十八條情形除外);
(四)因出國(境)定居、應征入伍、服刑被注銷戶口 , 符合恢復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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