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戶口遷往農村地區新規 戶口遷往南京農村地區的八種情形

(一)投靠配偶,配偶在本市農村地區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或者配偶的直系親屬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雙方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結婚證;
3、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4、戶主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意見書 。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該子女在本市農村地區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父母年齡均已超過法定養老或退休年齡,未享受職工、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待遇并已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在本市城鎮無合法穩定住所,且曾為遷入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與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投靠人與被投靠人關系證明;
3、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4、投靠人在本市城鎮房產情況查詢證明;
【南京戶口遷往農村地區新規 戶口遷往南京農村地區的八種情形】5、原戶籍檔案或其他能證明當事人系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相關材料;
6、戶主和合法穩定住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意見書;
7、投靠人當前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蓋章確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證明 。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在本市農村地區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或者父母的直系親屬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與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投靠人與被投靠人關系證明;
3、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4、戶主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意見書 。
(四)原戶籍系本市農村地區,現戶口登記在高等院校(含職業院校)學生集體戶或者江蘇省高校招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集體戶的在校學生或畢業學生,遷回原戶口遷出地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畢業證書(未畢業的不提供);
3、戶口遷移證;
4、戶主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意見書 。
(五)曾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本市農村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和家庭承包土地,遷移人無合法穩定就業、未參加職工社會保險,在本市城鎮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允許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3、家庭承包土地證明;
4、申請人在本市城鎮房產情況查詢證明;
5、本市和現戶籍地社保機構出具的未參加職工社會保險證明(憑擬遷入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查詢聯系函》到市社保中心和現戶籍地社保部門開具證明);
6、原戶籍檔案或其他能證明當事人系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相關材料;
7、隨遷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應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結婚證 。
(六)原籍是本市農村地區軍轉干部自主擇業或退伍士兵恢復戶口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轉業安置部門出具的落戶介紹信;
3、入伍時的《戶口注銷證明》;
4、戶主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意見書;
5、軍轉干部自主擇業隨遷配偶、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交相應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結婚證 。
(七)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現役軍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現役軍人父母,現役軍人父母在本市農村地區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或者父母的直系親屬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與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現役軍人證件和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現役證明;
3、現役軍人原始戶籍登記資料或者戶口注銷證明;
4、結婚證;
5、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父母關系證明;
6、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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