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贛州哪些人可以參加補充工傷保險

一、參保范圍
符合以下條件的贛州市統籌區域內的用人單位、用工主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根據《贛州市補充工傷保險辦法(試行)》辦法為職工或雇員參加補充工傷保險:
(一)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所有參保人員 。
(二)未納入《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范圍的特定人員:
1.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中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超過70周歲,含70周歲)的勞動者;
2.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中的在校實習生、見習人員;
3.村(社區)黨組織委員會和村(居)民委員會人員、大學生村官 。
待條件成熟后,可再視情擴大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特定人員范圍 。
二、參保繳費
補充工傷保險費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 。
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人員補充工傷保險費以用人單位所屬工傷保險行業費率的30%繳納,工程項目參保按工程建筑安裝費或工程總造價的0.6‰繳納 。
未納入《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范圍的特定人員保費包含基礎保費與疊加保費兩部分,其中基礎保費費率與所在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行業費率一致,疊加保費費率與所在用人單位補充工傷保險費率一致 。“村(社區)兩委”人員、大學生村官繳費參照用人單位一類行業繳費標準繳納(c詳見附件) 。
補充工傷保險費率參照執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用人單位及其所屬行業的補充工傷保險費率實行浮動管理,與工傷保險費率聯調聯動 。
補充工傷保險費按月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各縣(市、區)從國庫劃轉至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專用賬戶后,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全額上繳至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專用賬戶,再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承保份額和待遇支出金額轉到承辦機構,年末承辦機構再提取10%作為年終服務質量考核預留金繳存到市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考核辦法另定) 。
附件:贛州市補充工傷保險繳費和待遇標準
【贛州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贛州哪些人可以參加補充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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