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津貼和基本養老金是不能重復享受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
案例:
鄧先生是工傷傷殘四級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正在按月領取傷殘津貼 。眼看馬上就可以退休了,鄧先生卻被告知辦理退休手續后開始領取基本養老金,同時停止領取傷殘津貼 。
【贛州工傷職工退休后可以領取雙重待遇嗎?】鄧先生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符合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申請辦理退休手續后,開始領取基本養老金,而停止領取傷殘津貼 。如果鄧先生的基本養老金低于原來享受的傷殘津貼,差額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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