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東莞非適齡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實施辦法( 二 )


2.父或母是港澳戶籍的,至少一方須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證》;
3.父或母是臺灣戶籍的,至少一方須持本市有效《臺灣居民居住證》或五年期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4.父或母是外國國籍的,至少一方須持有效護照、簽證或居留許可等證件 。
父或母在本市實際居住或就業,因特殊情況暫無法提供上述有效證件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僅可在招生補錄階段向仍有剩余學位的民辦學校申請入讀 。具體入學條件和辦理辦法在年度招生文件中另行規定 。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可按規定通過積分入學方式申請本市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含屬地購買學位和學位補貼,以下統稱“屬地購買服務”) 。具體積分辦法按照《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入讀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實施方案》執行 。
父或母一方符合入學優待政策規定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參照本市戶籍生入學條件報名,按相應優待政策規定,在規定時間內向屬地教育主管部門提交優待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由屬地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入讀當地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含屬地購買服務) 。入學優待政策的主要類型包括:
(一)父或母一方符合《東莞市高端人才和企業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規定;
(二)父或母一方持有效的《東莞市優才卡》并在東莞市工
作或在東莞市擁有產權清晰自有房產;
(三)父或母一方獲得“東莞市榮譽市民”稱號并在東莞市工作或在東莞市擁有產權清晰自有房產;
(四)父或母一方在適齡子女申請入學前5年內(含入學當年,截止時間為申請入學當年的8月31日)獲得東莞市委、市政府授予個人榮譽稱號;
(五)符合規定的臺灣學生和華僑華人子女;
(六)符合規定的軍人子女、公安民警子女、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子女等;
(七)符合其他入學優待政策規定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 。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可按規定申請入讀本市義務教育民辦學校 。教育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具有辦學資格和年檢合格的民辦學校名單 。入學后,符合資格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可向就讀民辦學校申請學位補貼,具體民辦學位補貼辦法按照東莞市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位補貼的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積分入學或入學優待政策被本市義務教育公辦學校錄取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其收費與本市戶籍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積分入學或入學優待政策在民辦學校就讀并享受屬地購買服務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具體的購買服務安排、購買標準等由屬地鎮街(園區)確定 。
在本市義務教育民辦學校就讀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按民辦學校核定的收費標準繳費 。開學后,符合資格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可向就讀民辦學校申請學位補貼,具體學位補貼標準、經費分擔以及申請辦法按照東莞市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位補貼的有關規定執行 。
第八條 因父母死亡或喪失監護能力等原因隨其他法定監護人生活需在本市就讀的,其監護人須出具有效的監護證明,并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 。
第九條 學校要加強教育教學管理,規范辦學行為,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質量 。學校在教育教學、學籍管理、評優獎勵、團隊活動、課后服務等方面,對待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應當與本 市戶籍學生一視同仁 。學校要采取針對性地教學幫扶措施,加強 與家長溝通,幫助非戶籍適齡兒童、 少年融入集體,促進其健康成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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