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學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關招生規定以及我校相關招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政策,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類、藝體類、高水平運動隊、綜合評價錄取、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西藏內地班、定向招生計劃、南疆單列計劃等本科招生工作 。
第三條 學校全稱:南通大學 。學校代碼:國標代碼10304,學校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代碼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公布的為準 。
招生層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辦學類型: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基本學制:四年(部分專業五年制)
辦學地址:南通市嗇園路9號(嗇園校區),啟秀路19號(啟秀校區),通京大道999號(鐘秀校區)
第四條 學校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南通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頒發南通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南通大學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集體議事決策的原則,全面負責本科生招生工作 。
第六條 招生工作辦公室是學校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
第七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在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教育考試院領導下實施,接受學校監督檢查處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份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學校生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經審核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根據教育部規定,我校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 。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九條 報名條件
(一)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 。
(二)高考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專業志愿的高考選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專業志愿的科類要求 。
(三)英語(師范)、商務英語、翻譯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日語專業只招收英語、日語語種考生 。其他專業不限制考生應試的外語語種,但學校的公共外語課僅開設英語及日語課程 。
(四)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 。學校對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無特殊要求 。
第十條 考生須參加所在省統一組織的普通高考,報考美術、音樂、體育類專業的考生還須參加所在省組織的藝體類統一考試,報考高水平運動隊、綜合評價錄取的考生參照學校相關招生簡章進行報考 。
第十一條 錄取規則
學校依據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監督的錄取體制,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按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錄取的原則,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招生計劃,嚴格按招生的有關規定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
(一)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報考情況,與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協商確定調閱考生檔案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若生源不足,則參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從志愿)的錄取或者按規定提取其他志愿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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