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徐州市廉租房收費標準

徐州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江蘇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50號)、《江蘇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蘇民發〔2009〕8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市市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本市市區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和戶籍年限等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 。
第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申請、初審、公示、審核和輪候制度 。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管部門"),負責制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有關政策,指導和監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配合市政府相關部門制訂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具體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承擔 。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區住房保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負責本轄區的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請受理、初審、公示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門負責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的認定工作 。市發展改革、監察、總工會、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工商、稅務、價格、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金融管理、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
第二章 保障方式與標準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貨幣補貼、實物配租等方式實施 。貨幣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租金減免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按規定給予租金核減 。每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只能享受一種住房保障方式 。
第六條 市區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 。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和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對低保和特困職工家庭,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0元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8元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
計算公式:租賃住房補貼額(元)=面積補貼標準(元/平方米)×(15平方米×家庭人口-家庭實際住房建筑面積) 。一人戶按2人補,2人及3人戶按實補,4人及4人以上戶按4人補(幾人戶是以家庭為單位計算的) 。
第七條 采取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原租住公有住房的,實物配租后,原租住的公有住房無償收回 。不能交出住房的,原則上不予實物配租,可采取貨幣補貼方式 。原居住私房的,在市重點工程拆遷時,必須服從市政拆遷安置 。
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月租金基價,按照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60元,一層加5%;二層、四層加15%;三層加20%;五層基價;六層減10% 。封閉陽臺每平方米使用面積為0.8元,半地下室(儲藏室)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按租金基價70%計算,閣樓前后檐高1.6米以上的按租金基價70%計算 。
第三章 保障對象和條件
第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市區城鎮常住戶口滿5年;
(二)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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