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徐州市廉租房收費標準( 三 )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
第二十一條 廉租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者捐贈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
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資金的,其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
第五章 申請與核準
第二十二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書面申請報告;
(二)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三)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四)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五)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員之間的贍養、撫養、扶養關系及共同生活的證明;
(六)反映家庭財產狀況的有關證明材料;
(七)市政府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
第二十三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有工作單位的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領取并如實填寫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按照要求提供申報材料;
(二)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者工作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財產等情況進行調查確認,對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初審意見,并在轄區或工作單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單位將核實蓋章后的《申請表》、《公示表》及申請人相關材料報送單位所在轄區民政部門;社區居委會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一并報送街道辦事處審核 。街道辦事處審核簽署意見后,報送區民政部門;
(三)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財產等情況按規定進行審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證明,簽署審核意見后,提交區住房保障部門;
(四)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等情況按規定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后,報送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
(五)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財產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核 。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布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或者電話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管部門申訴或者提請行政復議 。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以及各單位、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區民政部門和區住房保障部門,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 。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
第二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根據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并向社會公布 。
第二十六條 對輪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予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經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核實后,根據情況變化,變更登記 。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廉租住房基本情況、租金、支付方式、房屋使用要求、房屋維修責任、按約定期限退出現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違約責任及解決辦法等內容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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