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徐州市廉租房收費標準( 二 )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
第九條 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市區城鎮常住戶口滿5年;
(二)連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持有市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證》一年以上;
【徐州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徐州市廉租房收費標準】(三)無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
實物配租廉租住房實行輪候制度,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優先解決市區低保無房家庭 。
第十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按照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 。
第十一條 申請廉租住房以戶為單位確定,除申請家庭夫婦外,下列家庭成員可以作為分攤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積的人口:
(一)與申請家庭夫婦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員;
(二)正在服義務兵役的未婚子女;
(三)在外地讀書的未婚子女 。
第十二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現住房面積的認定:
(一)家庭成員居住的私有住房面積;
(二)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積;
(三)已領取拆遷貨幣補償款的原住房面積;
(四)待入住的拆遷安置住房面積 。
第十三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現住房面積的計算:
(一)租賃公有住房的,以租約記載的使用面積乘以1.33;
(二)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以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 。
第四章 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市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按照規定計提的土地出讓凈收益;
(四)上級補助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五)社會捐贈的資金和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從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中安排 。
第十六條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市政府每年要對市區、縣(市)、賈汪區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分別核算,屬市區、縣(市)、賈汪區的資金應及時結算并核撥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土地出讓凈收益按宗地進行核算提取 。不能保證及時計提的縣(市)、區,比照從土地出讓金中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的辦法執行 。以上兩項資金到位后仍不足的,由財政予以安排 。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廉租住房保障開支,包括收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開支以及發放貨幣補貼,不得用于其他開支 。
第十八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和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
第十九條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項目中配套建設 。廉租住房建設要與棚戶區改造相結合 。新建廉租住房的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項目中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批準文件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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