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物業管理服務標準 物業管理服務標準


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的規定:
第一,服務與被服務雙方簽訂規范的物業服務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
第二,承接項目時,對住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認真查驗,驗收手續齊全
第三,管理人員、專業操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崗位證書 。
第四,有完善的物業管理方案,質量管理、財務管理、檔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
第五,管理服務人員統一著裝、佩戴標志,行為規范,服務主動、熱情 。
第六,設有服務接待中心,公示24小時服務電話 。急修半小時內,其他報修按雙方約定時間到達現場,有完整的報修、維修和回訪記錄 。
第七,根據業主需求,提供物業服務合同之外的特約服務和代辦服務的,公示服務項目與收費價目 。
第八,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公布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 (9)按合同約定規范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
第九,每年至少1次征詢業主對物業服務的意見,滿意率80%以上 。
第十,對房屋共用部位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檢修記錄和保養記錄齊全 。
第十一,根據房屋實際使用年限,定期檢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狀況,需要維修,屬于小修范圍的,及時組織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的,及時編制維修計劃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報告與建議,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維修 。
第十二,每日巡查1次小區房屋單元門、樓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門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記錄,并及時維修養護 。
第十三,按照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有關規定和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裝飾裝修管理制度 。裝修前,依規定審核業主(使用人)的裝修方案,告知裝修人有關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每日巡查1次裝修施工現場,發現影響房屋外觀、危及房屋結構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線等損害公共利益現象的,及時勸阻并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 。
第十四,對違反規劃私搭亂建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行為及時勸阻,并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 。
【國家物業管理服務標準 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第十五,小區主出人口設有小區平面示意圖,主要路口設有路標 。各組團、棟及單元(門)、戶和公共配套設施、場地有明顯標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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