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處理城鎮居民住房產權歷史遺留問題實施意見

濟寧市處理城鎮居民住房產權歷史遺留問題實施意見
濟自然資規〔2020〕4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持續深入優化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魯政字〔2020〕67號)精神和省自然資源廳等5部門《關于化解城鎮居民住房產權歷史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魯自然資規〔2020〕3號)的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
一、適用范圍和條件
適用于本意見的城鎮居民住房產權歷史遺留問題的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區、鎮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
2.項目相關手續不全且于 2015 年 3 月 1 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前房屋已出售的;
3.經市、縣(市、區)政府研究確認不適宜于拆除或沒收的;
4.土地、房屋歸屬無爭議的 。
“小產權房”以及納入《山東省爛尾工程及閑置廠房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方案》、《濟寧市爛尾工程及閑置廠房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方案》的項目不適用本意見 。
二、化解政策和措施
(一)明確完善項目相關手續主體
1.項目建設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的,由建設單位作為責任主體 。責任主體負責按照當地政府確定的方式,申辦完善項目產權相關手續和不動產首次登記 。(責任單位: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稅務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
2.項目建設單位已終止或處于僵尸狀態,有聯建單位的,由聯建單位作為代辦主體;無聯建單位但有歸屬主管部門的,由歸屬主管部門作為代辦主體;建設單位已終止,無聯建單位且無歸屬主管部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指定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等機構作為代辦主體 。代辦主體負責按照當地政府確定的方式代為辦理項目產權相關手續和不動產首次登記 。(責任單位: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稅務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濟寧市處理城鎮居民住房產權歷史遺留問題實施意見】
(二)完善用地手續
3.對未辦理用地手續的項目,可按照項目建設時的政策規定由責任主體或代辦主體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補辦用地手續;涉及違法違規用地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依規處置后再行完善用地手續 。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和土地出讓金或價款的繳納標準,按照項目建設時的有關政策確定 。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鎮國有土地上建成、無土地權屬來源資料的住宅小區用地,按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方式認定 。(責任單位:財政局、行政審批服務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稅務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
(三)完善建設工程規劃手續
4.對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存在擅自改變用途、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范圍、超容積率、配套設施不齊全等情形的項目,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可按項目建設時的有關政策標準,對項目責任主體形成違法處罰、補繳費用、補建配套設施等問題處置的文件,處置完成后,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補辦規劃核實手續或出具符合規劃要求的意見 。(責任單位:城市管理局、行政審批服務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稅務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
(四)完善建設工程竣工手續和消防手續
5.房屋工程未申請竣工驗收的,由責任主體或代辦主體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責任單位:行政審批服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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