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處理城鎮居民住房產權歷史遺留問題實施意見( 二 )


6.房屋工程建設因施工手續不全、施工技術資料缺失、相關建設主體缺失或不配合等原因造成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由建設單位或房屋建筑實際控制人、代辦主體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質量安全鑒定;需要進行實體質量檢測的,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相關鑒定、檢測機構對各自出具的檢測鑒定報告或結論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責任單位:行政審批服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
7.房屋工程經檢測鑒定滿足設計和標準規范要求的,檢測鑒定報告替代竣工驗收備案所需監督報告,行政審批服務部門依法為其補辦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或經檢測鑒定不滿足設計和標準規范要求的,建設單位或房屋建筑實際控制人、代辦主體應按標準規范要求進行整改 。(責任單位:行政審批服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
8.按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辦理消防手續的房屋工程,經依法處理后,補辦消防手續 。新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前,消防設計文件已經施工圖審查合格的項目,可按施工圖審查時適用的標準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對于其中不屬于一類高層住宅建筑的其他居民住房工程,消防工程施工質量可由當地政府組織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相關單位進行消防安全條件評估,評估合格的,建設單位或房屋建筑實際控制人、代辦主體據此申報辦理消防備案手續 。(責任單位:行政審批服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
(五)妥善辦理不動產登記 。
9.當地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對項目所補辦的審批手續或出具的等效文件,可作為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要件和依據 。(責任單位:行政審批服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城市管理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
10.對建設單位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購房人簽訂購房協議、取得合法有效的銷售不動產憑證且已依法履行相關義務,由于建設單位相關手續無法完善而影響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的,經當地政府組織行政審批服務、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可將辦理不動產登記與向建設單位追溯法律責任完善手續并行辦理,同時在不動產登記簿中加以標注 。(責任單位:行政審批服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
11.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實施重點工程拆遷項目、棚戶區改 造、城中村改造等建成的安置房以及房改售房,房屋歸屬人簽訂購房協議(安置協議)、取得合法有效的銷售不動產憑證且已依法履行相關義務,因歷史原因造成相關手續無法完善而影響房屋歸屬人取得不動產權證的,經當地政府組織行政審批服務、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可將辦理不動產登記與售房單位(建設單位)完善手續并行辦理,同時在不動產登記簿中加以標注 。(責任單位:行政審批服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
12.房屋所有權多次轉移、但未同步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經調查核實,對轉移鏈條清晰且相繼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轉讓合同無特殊約定的,可由現房屋所有權證書記載的權利人申請,經公告無異議后,注銷原土地使用權證,辦理房屋、土地權利主體一致的不動產登記 。(責任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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