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2021修訂( 四 )


第四十八條 技術進出口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 , 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 依照刑法關于泄露國家秘密罪或者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規定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第四十九條 技術進出口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的 , 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受賄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對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作出的有關技術進出口的批準、許可、登記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 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公布前國務院制定的有關技術進出口管理的規定與本條例的規定不一致的 , 以本條例為準 。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 1985年5月24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和1987年12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88年1月20日對外經濟貿易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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