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快遞暫行條例修訂全文( 五 )


郵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的 , 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 并為舉報人保密 。 對實名舉報的 ,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從事快遞活動的 , 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 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一)開辦快遞末端網點未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停止經營快遞業務 , 未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 , 未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并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 或者未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停快遞服務 , 未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告暫停服務的原因和期限 , 或者未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
第四十一條 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 , 未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 , 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未實行統一管理 , 或者未向用戶提供統一的快件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的 , 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 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
第四十二條 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檢查他人快件 , 尚不構成犯罪的 ,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前款規定行為 , 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 , 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 沒收違法所得 , 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 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
第四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建立或者不執行收寄驗視制度;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三)收寄快件未查驗寄件人身份并登記身份信息 , 或者發現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不實仍予收寄;
(四)未按照規定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 。
寄件人在快件中夾帶禁止寄遞的物品 , 尚不構成犯罪的 ,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第四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 沒收違法所得 , 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 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銷毀快遞運單;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的情況 , 未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 或者未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
第四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經營活動中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 , 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 , 由郵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
第四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 依法給予處分 。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 ,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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