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快遞暫行條例修訂全文( 四 )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受寄件人委托 , 長期、批量提供快遞服務的 , 應當與寄件人簽訂安全協議 , 明確雙方的安全保障義務 。
第三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 , 并對經過安全檢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檢查標識 。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委托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 , 不免除委托方對快件安全承擔的責任 。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業應當使用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 , 并加強對安全檢查人員的背景審查和技術培訓;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業對安全檢查人員進行背景審查 , 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
第三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發現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遞物品的 , 應當拒絕收寄;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遞物品的 , 應當立即停止分揀、運輸、投遞 。 對快件中依法應當沒收、銷毀或者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物品 ,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調查處理;對其他禁止寄遞物品以及限制寄遞物品 ,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 。
第三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 , 妥善保管用戶信息等電子數據 , 定期銷毀快遞運單 , 采取有效技術手段保證用戶信息安全 。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的 ,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 并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
第三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 確保快遞服務安全 。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發生突發事件的 , 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理 , 并立即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快遞業的監督檢查 。 監督檢查應當以下列事項為重點:
(一)從事快遞活動的企業是否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實施;
(三)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是否妥善處理用戶的投訴、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
第三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 , 公布抽查事項目錄 , 明確抽查的依據、頻次、方式、內容和程序 , 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 , 隨機選派檢查人員 。 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等先進技術手段 , 加強對快遞業務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 , 提高快遞業管理水平 。
第三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 有權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監督檢查措施 。 郵政管理部門實施現場檢查 , 有權查閱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管理快遞業務的電子數據 。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依法開展執法活動 ,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處理場所 , 包括快件處理場地、設施、設備 。
第三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的聯系方式 , 方便公眾舉報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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