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快遞暫行條例修訂全文( 二 )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采用先進技術 , 促進自動化分揀設備、機械化裝卸設備、智能末端服務設施、快遞電子運單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統等的推廣應用 。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 , 建立健全快遞運輸保障機制 , 依法保障快遞服務車輛通行和臨時停靠的權利 , 不得禁止快遞服務車輛依法通行 。
郵政管理部門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門 , 依法規范快遞服務車輛的管理和使用 , 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的行駛時速、裝載質量等作出規定 , 并對快遞服務車輛加強統一編號和標識管理 。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培訓 。
快遞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 , 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車輛 。 快遞從業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 由快遞從業人員所屬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依照民事侵權責任相關法律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 , 采取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簽訂合同、設置快件收寄投遞專門場所等方式 , 為開展快遞服務提供必要的便利 。 鼓勵多個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共享末端服務設施 , 為用戶提供便捷的快遞末端服務 。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快遞業與制造業、農業、商貿業等行業建立協同發展機制 , 推動快遞業與電子商務融合發展 , 加強信息溝通 , 共享設施和網絡資源 。
國家引導和推動快遞業與鐵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業的標準對接 , 支持在大型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配套建設快件運輸通道和接駁場所 。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依法開展進出境快遞業務 , 支持在重點口岸建設進出境快件處理中心、在境外依法開辦快遞服務機構并設置快件處理場所 。
海關、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 , 完善進出境快件管理 , 推動實現快件便捷通關 。
第三章 經營主體
第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 , 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核定經營許可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 , 向社會公布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名單 , 并及時更新 。
第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開辦快遞末端網點 , 并應當自開辦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 快遞末端網點無需辦理營業執照 。
第十九條 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 。
前款規定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 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 , 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 , 為用戶提供統一的快件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 。
用戶的合法權益因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而受到損害的 , 用戶可以要求該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所屬企業賠償 , 也可以要求實際提供快遞服務的企業賠償 。
第二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保護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職業操守、服務規范、作業規范、安全生產、車輛安全駕駛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
第四章 快遞服務
第二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 , 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 , 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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