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新修訂( 六 )


(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檢驗報告等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以及違法使用的生鮮乳、輔料、添加劑;
(五)查封涉嫌違法從事乳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 扣押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 , 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險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制品 , 責令并監督生產企業召回、銷售者停止銷售 。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鮮乳購銷過程中壓級壓價、價格欺詐、價格串通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 。
第五十條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乳品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 , 及時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 , 由中國人民銀行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
第五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 , 公布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 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衛生主管部門通報乳品質量安全事故信息;乳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公布 。
第五十二條 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涉嫌犯罪的 , 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畜牧獸醫、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舉報乳品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 畜牧獸醫、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和舉報電話;對接到的舉報 , 應當完整地記錄、保存 。
接到舉報的部門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 , 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 對于實名舉報 , 應當及時答復;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 , 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 , 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 , 不得推諉 。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在生鮮乳收購、乳制品生產過程中 , 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 ,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 , 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乳品 , 以及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 , 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 , 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
第五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 ,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 ,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 , 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乳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 , 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 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
第五十六條 乳制品生產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 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制品 , 不停止生產、不召回的 , 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召回;拒不停止生產、拒不召回的 , 沒收其違法所得、違法乳制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 , 并處違法乳制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 , 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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