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新修訂( 三 )


(三)有與收奶量相適應的冷卻、冷藏、保鮮設施和低溫運輸設備;
(四)有與檢測項目相適應的化驗、計量、檢測儀器設備;
(五)有經培訓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
(六)有衛生管理和質量安全保障制度 。
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有效期2年;生鮮乳收購站不再辦理工商登記 。
禁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開辦生鮮乳收購站 。 禁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收購生鮮乳 。
國家對生鮮乳收購站給予扶持和補貼 , 提高其機械化擠奶和生鮮乳冷藏運輸能力 。
第二十一條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及時對擠奶設施、生鮮乳貯存運輸設施等進行清洗、消毒 , 避免對生鮮乳造成污染 。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按照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對收購的生鮮乳進行常規檢測 。 檢測費用不得向奶畜養殖者收取 。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保持生鮮乳的質量 。
第二十二條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建立生鮮乳收購、銷售和檢測記錄 。 生鮮乳收購、銷售和檢測記錄應當包括畜主姓名、單次收購量、生鮮乳檢測結果、銷售去向等內容 , 并保存2年 。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鮮乳價格的監控和通報 , 及時發布市場供求信息和價格信息 。 必要時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價格、畜牧獸醫等部門以及行業協會、乳制品生產企業、生鮮乳收購者、奶畜養殖者代表組成的生鮮乳價格協調委員會 , 確定生鮮乳交易參考價格 , 供購銷雙方簽訂合同時參考 。
生鮮乳購銷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 生鮮乳購銷合同示范文本由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
第二十四條 禁止收購下列生鮮乳:
(一)經檢測不符合健康標準或者未經檢疫合格的奶畜產的;
(二)奶畜產犢7日內的初乳 , 但以初乳為原料從事乳制品生產的除外;
(三)在規定用藥期和休藥期內的奶畜產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 。
對前款規定的生鮮乳 , 經檢測無誤后 , 應當予以銷毀或者采取其他無害化處理措施 。
第二十五條 貯存生鮮乳的容器 , 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 在擠奶后2小時內應當降溫至0-4℃ 。
生鮮乳運輸車輛應當取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核發的生鮮乳準運證明 , 并隨車攜帶生鮮乳交接單 。 交接單應當載明生鮮乳收購站的名稱、生鮮乳數量、交接時間 , 并由生鮮乳收購站經手人、押運員、司機、收奶員簽字 。
生鮮乳交接單一式兩份 , 分別由生鮮乳收購站和乳品生產者保存 , 保存時間2年 。 準運證明和交接單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體系建設 , 配備相應的人員和設備 , 確保監測能力與監測任務相適應 。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工作 , 制定并組織實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計劃 , 對生鮮乳進行監督抽查 , 并按照法定權限及時公布監督抽查結果 。
監測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費用 , 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
第四章 乳制品生產
第二十八條 從事乳制品生產活動 ,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取得所在地質量監督部門頒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
(一)符合國家奶業產業政策;
(二)廠房的選址和設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與所生產的乳制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包裝和檢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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