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實施細則( 二 )


晉級的期限:二級警員至一級警司 , 每晉升一級為三年;一級警司至一級警督 , 每晉升一級為四年 。 在職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訓的時間 , 計算在警銜晉級的期限內 。
晉級的條件:(一)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 遵紀守法;(二)勝任本職工作;(三)聯系群眾 , 廉潔奉公 , 作風正派 。
晉級期限屆滿 , 經考核具備晉級條件的 , 應當逐級晉升;不具備晉級條件的 , 應當延期晉升 。 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績的 , 可以提前晉升 。
第十五條 一級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級 , 在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 , 根據其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實行選升 。
第十六條 人民警察由于職務提升 , 其警銜低于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的 , 應當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 。
第十七條 警司晉升警督 , 警督晉升警監 , 經相應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訓合格后 , 方可晉升 。
第十八條 人民警察警銜晉級的批準權限適用第十三條批準權限的規定 。 警司、警員提前晉升的 , 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準 。
第五章 警銜的保留、降級、取消
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離休、退休的 , 其警銜予以保留 , 但不得佩帶標志 。
人民警察調離警察工作崗位或者辭職、退職的 , 其警銜不予保留 。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因不勝任現任職務被調任下級職務 , 其警銜高于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的 , 應當調整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 。 調整警銜的批準權限與原警銜的批準權限相同 。
第二十一條 人民警察違犯警紀的 , 可以給予警銜降級的處分 。 警銜降級的批準權限與原警銜的批準權限相同 。 人民警察受警銜降級處分后 , 其警銜晉級的期限按照降級后的警銜等級重新計算 。
人民警察警銜降級不適用于二級警員 。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被開除公職的 , 其警銜相應取消 。
人民警察犯罪 , 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 其警銜相應取消 。
離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 , 適用前款的規定 。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國家安全部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 ,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銜工作適用本條例 。
國家安全部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警銜授予和晉級的批準權限 , 由國務院規定 。
司法警察警銜授予和晉級的批準權限 ,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參照本條例規定 。
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中不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 , 不實行警銜制度 。
第二十四條 人民警察警銜標志的式樣和佩帶辦法 , 由國務院制定 。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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