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O被罷免, 卻依然保留董事職務;即使他沒有多少股份, 仁慈的股東往往也會允許他在董事會繼續呆下去 。 怎樣設置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職位, 以及如何界定他們的職責權限, 是一個在實際上和法律上都還沒有公認標準的問題 。 從公司治理結構比較完善的美國的情況來看, 也并沒有一個公認的聯邦標準 。 美國絕大多數州規定上市企業至少要有三名行政官員:總裁(President), 董事會秘書(Secretary)和財務主管(Treasure) 。 除此之外, 企業的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章程(Bylaw)任命任何數量的其他行政官員,包括CEO, COO職位, 但并非法定必設 。 換言之, 企業的行政長官的職權劃分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 而是因企業不同而不同 。 兩位同樣具有CEO頭銜的行政長官的實際權力可能相去甚遠 。 這是因為企業的法定權力機構是董事會, 而董事長的實際權力在不同企業之間相差很大 。 從美國實際來看, CEO, 董事長在什么情況之下可以或不可以代表企業, 有很大差異 。 1973年美國American Express vs.Lopez 案例中, 法院判決意見指出“董事長一職在其演化過程中在不同企業出現了不同的走向 。 在有的企業, 董事長一職由首席執行官兼任, 他可能把日常事務都交付給了一位年輕的經理, 但仍然執掌大權;在其它企業, 董事長由資深、退休的首席執行官擔任, 但實際只起咨詢參謀作用 。 在另外一些企業, 董事長和首席執行官則成為權力大體平等的“雙首腦制度” 。 還有的企業則設“CEO辦公室“, 由幾個高級行政長官共同執行企業權力 。 因此, 美國法律中對企業行政首腦(不管頭銜是總裁, 還是首席執行官或其它職稱)的“明顯權力”(Apparent authority)和“實際權力”(Actual Authority)有很詳細的討論 。 一般來說, 在處理企業的一般業務時, 企業首長被認為可以代表企業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而對于特別業務(Extraordinary Business), 如出售企業的重大資產, 收購兼并其它企業, 重大捐贈, 或為其它企業擔保債務等等, 則不能代表企業, 而需由董事會決議 。 因此, 從實踐來看, 是否需要同時設CEO, 總裁, COO, 要根據企業的規模、業務種類、總裁更替計劃的需要來定 。 美國企業的通常實踐是CEO作為一把手, 而把總裁和COO作為培養一把手接班人的過渡性崗位 。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必須同時設這三個崗位 。 美國管理最好的企業, 通用電氣就只設CEO, 而不設C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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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老總辦公室靠近電梯行嗎如果沒什么噪音, 就沒什么了, 在電梯旁邊還是挺方便的, 缺點就是過路的人比較多, 如果老總的辦公室隔音效果好且看不到里面, 一點問題都沒有的
【國企董事長和總經理誰大 總經理和董事長辦公室相鄰,董事長辦公室方位風水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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