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森林防火常識


草原森林防火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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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要承擔經營范圍內森林防火責任 。
非森林防火期,在野外生產性或非生產性用火的應有專人看守,用火結束后要清理火燒跡地 。因用火引發森林、草原火災或遺留火險隱患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
在森林防火期內,各類野外用火行為必須經縣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審批,在規定的時間內,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未經批準的違規點燒行為,無論成災與否,都將嚴厲追究行為人責任,按照法律規定的上限進行處罰,引起森林火災的對行為人依法嚴懲 。
在草原防火期內,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 。因生產活動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批準 。用火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應當選擇安全地點,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徹底熄滅余火 。
在草原防火期內,在草原上作業或者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安裝防火裝置,嚴防漏火、噴火和閘瓦脫落引起火災 。在草原上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機和乘務人員,應當對旅客進行草原防火宣傳 。司機、乘務人員和旅客不得丟棄火種 。
森林防火“十不要”通常是指哪“十不要”:一、不要攜帶火種進山;
二、不要在林區吸煙、打火把照明;
三、不要在山上野炊、燒烤食物;
四、不要在林區內上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
五、不要煉山、燒荒、燒田埂草、堆燒等;
六、不要讓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區內玩火;
七、不要在野外燒火取暖;
八、不要乘車時向外扔煙頭;
九、不要在林區內狩獵、放火驅獸;
【草原森林防火常識】十、不要讓老、幼、弱、病、殘者參加撲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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