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基·俊園樓宇認購書“埋坑” 2萬元定金“打水漂”


朗基·俊園樓宇認購書“埋坑” 2萬元定金“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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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基·俊園樓宇認購書“埋坑” 2萬元定金“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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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9年2月11日,在游仙區小枧溝鎮‘朗基·俊園’樓盤支付2萬元定金,簽訂一份房屋認購協議,但2月13日簽訂合同時,發現合同條款中存在不合理要求,如出現水電氣未接通,入住設施不到位情況,購房者都不能拒絕接房,所以我拒絕簽訂合同,現開發商要求解除認購協議,且不退還定金,我認為他們這種做法沒有道理 。”近日,三臺縣花園鎮光明棗河村四組村民龍治宇打進綿陽日報社新聞熱線反映 。
購房者:樓宇認購書里“埋坑”
【朗基·俊園樓宇認購書“埋坑” 2萬元定金“打水漂”】采訪人員以一個購房者的身份,來到“朗基·俊園”了解情況 。“能不能看一下購房合同?”采訪人員向一位置業顧問詢問道 。“不方便,合同公示在外面,你可以自己去看 。”該置業顧問回答 。采訪人員繼續詢問:“水電氣等基礎設施未建好,購房者也不能拒絕收房?”“交房都是要經過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的,朗基是一個大公司,這個你完全可以放心 。合同我們都是在有關部門備案了的,你完全可以放心簽 。”該置業顧問說 。
龍治宇告訴采訪人員,他打算買一個90平方米的房子,總價款85萬元,簽樓宇認購書時交了2萬元定金,但在簽正式合同時,他才發現有兩條“霸王條款”,說是交房時水電氣以及通信寬帶等基礎設施因出賣人原因未能達到使用條件,開發商只賠償很少的違約金,但購房者不得“拒絕收房” 。他認為這是一個“坑”,一旦出現這種情況,他的合法權益就會受損,所以他拒絕簽訂這種不公平的合同,結果遭遇開發商解除認購書,并不退還兩萬元定金 。
采訪人員在這份《樓宇認購書》上看到,“簽訂本認購書前,乙方確定已經仔細閱讀并理解甲方在銷售中心大廳公示的《預售許可證》《四川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等法律文件,且甲方已向乙方清楚地解釋了上述法律文件的相關條款及內容,乙方認同上述文件的全部內容并同意簽訂本認購書 。”龍治宇說,當時簽訂認購書時,售樓部沒有一個人向他講解合同的具體內容,特別是涉及購房者不得“拒絕收房”的條款,他連合同都沒有看到 。
售樓部:網簽購房合同“已公示”
“購房者認為既然交房,肯定是要交一個合格且基礎設施能夠使用的房子,為什么開發商要在合同中加上一條6項基礎設施未能達到使用條件,而購房者不能拒絕收房這樣的條款?”采訪人員就購房者關心的這一問題采訪了該售樓部的一位現場負責人 。該負責人說:“我們的合同都是網簽備了案的,也在大廳公示了的 。你問的這個問題,我要向上面匯報了才能回答你 。”截至發稿時,該負責人也未向采訪人員就此問題作出解釋 。
龍治宇出示開發商3月9日發給他的《解除認購協議通知書》:“按照《樓宇認購書》約定,您應于2019年2月13日前與我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支付房款,否則我公司有權將您意向購買的房屋另行處置,并不退還你所繳定金 。但您至今未履行與我公司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等義務 。從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您與我公司簽訂的《認購書》正式解除;您所交納的立約定金我公司不予退還,同時,您所認購的房屋我公司將另行出售 。”
律師說法:開發商涉嫌違反合同法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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