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基·俊園樓宇認購書“埋坑” 2萬元定金“打水漂”( 二 )


四川天啟律師事務所謝德平律師認為,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雙方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 。本案中,開發商以提供格式合同的方式,改變了《四川省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示范文本》的一些重要條款,排除了商品房買受人的合同解除權等重要權利,比如購房者所關心的水電氣配套等問題,就是除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以外的質量問題,在一定法定的條件下,購房者依法享受解除權 。開發商這種行為涉嫌違反合同法基本原則,侵犯了購房者的基本權利 。
謝德平律師認為,由于購房者在簽訂《樓宇認購書》之前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沒有發現開發商公示合同文本中的陷阱 。目前《樓宇認購書》已經生效,若拒不簽署開發商已經公示過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等文件,購房者很可能承擔2萬元定金損失 。
謝德平律師提醒廣大購房者,今后在簽署《樓宇認購書》之前,一定要仔細閱讀并理解《樓宇認購書》及其他相應的公示文件,防止在達成協議后,才發現有關問題,給自己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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