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借款陷阱: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的還款責任


常見借款陷阱: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的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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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曾某某向法院訴稱:其與宋某某系貸款經紀人和客戶關系,宋某某找到曾某某要求幫助其貸款,貸款成功后款項未下放到宋某某賬戶上,宋某某急需資金周轉,向曾某某提出借款要求 。曾某某答應宋某某借款要求后,宋某某簽下一張欠條,曾某某按宋某某要求將借款匯至張某賬戶。
然而,到還款期后,宋某某以各種理由和借口遲遲不肯償還款項 。
常見借款陷阱: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的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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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認為,這筆借款是曾某某轉到張某名下的,跟其沒有任何關系 。當時是張某讓其幫忙向曾某某打個借條借款5000元,并且張某承諾這個錢由張某來還 。宋某某認為與張某既是同事又是朋友,就幫了張某這個忙 。張某才是實際借款人和款項使用人,曾某某也是知情才將借款直接打給張某的 。
法院經審理認為:曾某某與宋某某系貸款經紀人與客戶關系 。2016年1月21日,被告宋某某向原告曾某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宋某某借曾某某5000(伍仟圓整)于2016年1月26日還清 。
宋某某向曾某某出具借條后將個人文憑證書及工作證交與原告,并告知曾某某將5000元借款轉給張某 。同日,曾某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張某轉款5000元 。
法院認為,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宋某某在曾某某處借款5000元的事實,有《借條》、網銀轉賬記錄及當事人陳述為據,曾某某與宋某某借貸關系成立 。借款到期后,宋某某未按約定向原告償還借款,故曾某某請求被告宋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000元的訴請,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
關于原告主張的逾期利息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故原告主張的逾期利息420元,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
對于宋某某抗辯稱其系幫張某借款,其未使用借款,故不應由其償還借款的意見 。法院認為,出借人和名義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實際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名義借款人為借款合同的相對人,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 。本案中,宋某某向曾某某出具《借條》,明確約定借款人為宋某某,曾某某系根據宋某某的指示將借款轉給張某,即宋某某實際參與了借款關系的履行活動 。庭審中,宋某某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向出借人曾某某披露過其名義借款人的事實,且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也并非僅為借宋某某的名義借款 。故本案應由借款人宋某某承擔償還責任,被告宋某某的上述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至于宋某某與張某之間的款項往來,系另外的法律關系,宋某某可另案向張某主張權利 。
【常見借款陷阱: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的還款責任】據此,依法判決宋某某向曾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000元及逾期利息420元 。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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