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朝政治 職官有中朝任職的內服官和被封于王

官制
商王朝的職官有中朝任職的內服官和被封于王畿以外的外服官之別 。內服官中又分外廷政務官和內廷事務官 。最高的政務官 , 是協助商王決策的“相” , 又稱“阿”、“保”、“尹” 。王朝高級官吏統稱卿士 。三公 , 則是因人而設的一種尊貴職稱、并不常設 。另外有:掌占卜、祭祀、記載的史 , 掌占卜的卜、掌祈禱鬼神的祝 , 掌記載和保管典籍的作冊(又稱守藏史、內史) , 武官之長的師長 , 樂工之長的太師、少師 。
內廷事務官是專為王室服務的官員 , 主要是總管的宰和親信的臣 。臣管理王室各項具體事務 , 有百工之長的司工 , 掌糧食收藏的嗇 , 掌畜牧的牧正 , 掌狩獵的獸正 , 掌酒的酒正 , 掌王車的車正 , 為商王御車的服(又稱仆、御) , 侍衛武官亞 , 衛士亞旅 , 掌教育貴族子弟的國老 , 掌外地籍田的畋老 。外服官主要有方國首領的侯、伯 , 有為王朝服役的男、有守衛邊境的衛 。
商代在實行貢納制度的同時 , 還有勞役租“助” , 就是要求農人助耕公田(籍田) , 收獲皆為統治者所得 , 其比例約占農人收獲的十分之一 。殷紂王加征賦稅 , 用以充實鹿臺和巨橋 。商朝的政治理念是神權觀念籠罩下的政治思想 , 商代統治者“尚鬼”、“尊神” 。所奉行的最高政治原則 , 就是依據上帝鬼神的意志治理國家 。
法律
商朝的法制指導思想在夏朝奉“天”罰罪法制觀的基礎上有進一步發展 , 更加強調“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 。在這種天命觀的影響下 , 商人十分迷信鬼神 。商王自稱是上帝的兒子 , 即“下帝”也稱天子 。因此 , 執行占卜的神職人員——巫 , 史等 , 在商朝社會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王權神授觀下 , 商朝的法律也都是一“天”與“神”的名義制定的 。如“有夏多罪 , 天命殛之”“爾尚輔予一人 , 致天之罰 , 予其大賚汝!爾無不信 , 朕不食語 。爾不從誓言 , 予則孥汝 , 罔有攸赦 。”以天的名義對夏進行討伐 。
《荀子·正名》中有“刑名從商” , 這一論斷從一側面反映出商朝法制應該比較成熟了 。
《左傳·昭公六年》載“商有亂政 , 而作湯刑”與夏朝一樣 , 它也是后繼者為了紀念湯 , 而以湯來命名他們的法典 。
除了《湯刑》外 , 還有《甘誓》 《盤庚》 《伊訓》等篇章也都是商朝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件 。
土地
商殷時期的每一個別的公社農民只有通過其所屬的公社才能領得自己的份地 。正因為份地所有權在法律上屬于國王 , 所以每一個公社農民的剩余勞動也就屬于這個最高統一體 。由于公社所有制一般分為“公田”和“私田” , 所以在這種公社中 , 公社農民的剩余勞動是以耕種“公田”的形式而出現的 。《孟子·滕文公上》所說的“惟助為有公田”、“同養公田”的“公田” , 是由原始公社中的“共有地”演變而來 , “同養公田”就是說公社的“公田”由公社農民來集體耕種 。
賦稅
“公田”上的收獲物就作為交給奴隸主貴族的一種賦稅 。這就是孟子所說的“殷人七十而助”的“助法” 。這種助法 , 按照孟子的看法 , 就是畫地面為井字形 , 分為九區;八區分配于八家之民 , 稱曰“私田”;其中之一區 , 八家合力耕作 , 謂之“公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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