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暫行辦法( 二 )


第十二條各管理機談判各專委會應建立造價員信息管理系統和信用評價體系,并向社會公眾開放盤問造價員資格、信用記載等信息 。
第十三條造價員跨地域或行業變動事情,并連續從事建造工程造價事情的,應持調脫手續、《全國建造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和專用章,到調入所在地管理機構或專委會申請管理變動手續,換發資格證書和專用章 。
第十四條造價員可以從事與本人取得的《全國建造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專業相切合的建造工程造價事情 。
第十五條造價員不得同時受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元 。
第四章 連續領導
第十六條連續領導是指提高業務素質,更新常識,學習新技能,掌握新要領所舉行的業務培訓、專業領導等 。
第十七條各管理機談判各專委會賣力當地域或本行業的連續領導課本的體例及組織培訓事情 。
第十八條造價員每三年到場連續領導的時間原則上不得少于30小時,各管理機談判各專委會可按照需要舉行調解 。
第五章資格證書管理
第十九條《全國建造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原則上每三年驗證一次,由各管理機談判各專委會賣力具體實施 。
第二十條《全國建造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驗證的內容為本人從事工程造價事情的業績、連續領導環境、職業品德等 。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驗證不及格或注銷《全國建造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和專用章:
(一)無事情業績的;
(二)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三)未按劃定到場連續領導的;
(四)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全國建造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的;
(五)在建造工程造價活動中有不良記載的;
(六)涂改《全國建造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和轉借專用章的;
(七)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元以造價員名義執業的 。
第六章自律劃定
第二十二條應遵守國度法令、法例,維護國度和社會大眾好處,忠于職守,恪守職業品德,自覺抵抗商業行賄 。
第二十三條應遵守工程造價行業的技能范例和規程,保證工程造價業務文件的質量 。
第二十四條應守舊委托人的商業秘密 。
第二十五條禁絕許他人以本身的名義執業 。
第二十六條與委托人有利害關連時,應當主動回避 。
第二十七條接受連續領導,提高專業技能程度 。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國度法令、法例的計價行為,有權向國度有關部門舉報 。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管理機談判各專委會應按照本措施,制訂當地域、本行業的實施細則,報中價協存案 。
第三十條本措施在執行歷程中,遇有關問題,請實時將意見和提倡反饋中價協,本措施由中價協賣力評釋 。
第三十一條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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