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日期: 2023年04月17日
失效日期: 2028年04月17日
關于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1〕39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見》(穗府辦〔2021〕6號)有關精神,支持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
一、適用范圍
【廣州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細則】(一)在本市行政區內,各類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有存量土地,在保持權屬不變、滿足規劃和安全、尊重群眾意愿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按本細則規定申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
本細則所稱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有存量土地,是指企事業單位已通過辦理土地劃撥決定書、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已繳清土地出讓金)或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權證明文件的土地 。
符合申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條件的閑置土地經依法處置后可以作為自有存量土地申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自有存量土地已有建筑物申請新建、改建、擴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需要按照廣州市申請使用建設用地的相關規定辦理用地再利用審批 。
(二)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屬于產業園區工業項目用地的,按《關于產業園區工業項目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細則》執行 。
二、申報條件
(一)申報人 。申報人應為項目用地權屬人 。
(二)權屬清晰 。項目用地應已取得土地劃撥決定書、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已繳清土地出讓金)或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土地權屬來源或證明文件,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限制轉移登記或權屬爭議的情形 。存在抵押等其他權利限制的,應解除權利負擔或取得該權利人書面同意 。
(三)符合規劃 。項目用地應符合現行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住房保障發展規劃相關要求 。
(四)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1.宗地及地上房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未處理的;
2.被認定為閑置土地且尚未完成后續處置的,或未按用地監管協議等約定履約的;
3.項目用地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低于10年的;
4.存在土壤污染,不符合居住用途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經污染治理符合相關要求的除外);
5.相關專項規劃明確需保留原用途使用或不宜建設的用地 。
三、辦理流程
(一)申請 。申報人可通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或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交項目建設運營方案等材料進行申請 。建設運營方案須結合申報項目周邊產業布局、人口分布、租賃需求、公建配套、交通承載能力等情況編制,重點對項目區位、周邊住房需求、建設規模、資金來源、商業配套設施建設規模、運營管理模式等項目建設必要性、可行性(含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可行性)進行論證分析 。
(二)審查 。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區規劃和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交通、林業園林、水務、城市管理等有關單位進行聯合會審 。
(三)認定 。經會審符合標準的項目,報屬地區政府依據《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穗建規字〔2022〕9 號)審批批準后,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核發項目認定書,同時抄送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林業園林、水務、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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