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支持政策
(一)土地用途原為非居住用地需變更用途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申報人可按照土地用途變更的規定,取得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的同意,并辦理變更登記 。土地使用權通過劃撥批準文件獲得的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 。
變更土地用途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后,土地使用年限不變,按原土地使用合同的剩余年限計,保障性租賃住房部分不補繳土地價款 。
(二)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可采取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方式 。
(三)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憑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按規定享受相關土地、財稅和金融支持政策,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
(四)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六、實施時間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各區可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在本細則基礎上細化完善項目聯合審查的具體內容和審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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