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充電器|新手機剛買就降了580元,退差價還要被商家扣124元贈品錢

無線充電器|新手機剛買就降了580元,退差價還要被商家扣124元贈品錢

人生最心塞的事之一剛買完就降價

還好商品享受保價

但是溝通下來
怎么還是感覺

買的不如賣的精
退差價時被扣贈品費

2021年11月 , 小王在天天公司的網絡自營旗艦店購買了一臺手機 , 并支付貨款5679元 。 該手機交易快照顯示 , 商品享受“30天價?!?, 并贈送價值199元的某品牌無線充電器一個 。
【無線充電器|新手機剛買就降了580元,退差價還要被商家扣124元贈品錢】沒過幾天 , 該店開始促銷 , 小王剛購買的手機降價至5099元 , 與其支付貨款存在580元的差價 , 于是 , 小王向天天公司申請價格保護 。 天天公司同意退還456元 , 并以原訂單中包含一個無線充電器贈品 , 價保需扣除贈品金額為由 , 拒絕退還剩余的124元 。
小王認為 , 天天公司拒絕退還124元所依據的條款屬霸王條款 , 是變相捆綁銷售和欺騙消費者 , 不應作為拒絕退還主商品價格保護差價的理由;且天天公司對于價格保護規則的展示不直觀 , 其購買商品時未能看到相關規則條款 。
因此 , 小王將天天公司訴至廣州互聯網法院 , 請求判令天天公司退還價格差額124元 , 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
天天公司則辯稱 , 案涉商品訂單銷售頁面載明 , 贈送價值199元無線充電器 , 支持30天價格保護 。 價格保護規則的內容明確 , 且已在商品銷售頁面進行明確提示 , 消費者可通過商品銷售頁面 , 以及售后服務頁面等多個渠道 , 查詢價格保護條款細則 。 該細則第十條已載明 , 原訂單若是含有贈品的 , 申請價格保護時 , 需扣除贈品金額 。 小王作為消費者 , 對于其享有的權利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 。 拒絕退還的124元貨款屬于贈品金額的扣除 , 并未違反雙方買賣合同 。
法院:商家的價格保護條款無效 , 需退124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 , 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 價格保護是天天公司作為經營者 , 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之一 , 其具體規則內容由天天公司事先擬定 , 并在同類型交易中重復使用 。 在與消費者訂立買賣合同時 , 不與消費者就相關內容進行專門協商 。 因此 , 天天公司在平臺公示的關于價格保護的規則 , 在性質上屬于格式條款 。
價格保護條款與消費者作出購物決定緊密相關 , 屬于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 。 天天公司作為經營者 , 僅在案涉商品銷售界面 , 注明該商品享受價格保護服務 , 并未同時對價格保護服務的具體條款內容進行詳細說明 。 在與小王訂立買賣合同時 , 也未就價格保護條款的內容進行顯著提示 。 因此 , 天天公司對案涉爭議條款內容未盡到足夠的提示說明義務 。
另外 , 贈品需和主商品區分開 , 在單獨取得消費者同意之后 , 才能要求消費者在退款時 , 對贈品的價值進行補額 。 天天公司制定的價格保護規則第十條 , 關于“原訂單含贈品申請價保時需扣除贈品金額”的約定 , 將贈品作為退還差價時 , 應予扣除的部分 , 且不給予消費者“是否以退還贈品的方式 , 獲得全額價差補償”的自由選擇權 。 在消費者提出保價時 , 強制消費者捆綁接受贈品 , 事實上是限制了消費者獲取全額價差補償的權利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 , 案涉爭議條款在一定程度上 , 限制了消費者自由選擇是否需要贈品的權利 , 顯然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 因此 , 廣州互聯網法院認定該條款為無效格式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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