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滄區積分計算公示 海滄區積分計算公示公告

海滄區積分計算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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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積分按照務工社保積分和穩定居住積分兩個項目計算積分,總分115分(根據有關規定,個人生育情況不再納入積分體系) 。
務工社保積分(總分58分)
1.隨遷子女父(母)(主申請方)在工作單位參加廈門市社會保險累計每滿一年(12個月)積4分,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12個月*4分計算得分,以實際繳交月份累計得分,已申請退保、補繳的月份不予計算得分 。本項滿分48分 。
2.隨遷子女父(母)雙方均在廈門居?。ǜ鄙暾埛浇?個月須在廈有居住記錄)、務工的,可以一方作為主申請方計算積分,另一方作為副申請方 。副申請方在廈門市參加社會保險的年限按累計每滿一年(12個月)積2分,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12個月*2分計算得分,以實際繳交月份累計得分,已申請退保、補繳的月份不予計算得分 。本項滿分10分 。
【海滄區積分計算公示 海滄區積分計算公示公告】穩定居住積分(總分57分)
1.隨遷子女父(母)(主申請方)一方在廈門市居住累計每滿一年(365天)積2分,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天數/365天*2分計算得分,以實際居住天數累計得分,本項滿分24分 。
2.隨遷子女父(母)在海滄區購置成套居住條件的商品住房(房屋用途應為“住宅”),且其父(母)所占房屋產權的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得24分;同一套房產,由隨遷子女父(母)共同擁有產權的,可將夫妻二人的產權合并計算 。擁有多套房產的,僅按一套計算 。
3.隨遷子女父(母)一方(主申請方)居住地與社會保險繳交地均在海滄區,并在海滄區申請參加積分入學的,累計每滿一年(12個月)積1分,不足一年的按實際月數/12個月*1分計算得分,以實際居住月數累計得分,本項滿分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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