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材料:
(一)國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
(二)出生醫學證明的翻譯公證;
(三)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結婚證;
(四)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上述(三)、(四)項中,父母一方為外國公民的提供外國護照,
(五)書面申請 。
申請規定:
本人在國外出生,其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中國公民,回國后向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的:
1、公民申報戶口登記的姓名應當與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一致 。
2、申報戶口登記人的民族,只能依據父親或者母親的民族成份登記 。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應當根據父母共同簽署的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予以確認并登記 。所登記的民族成份是經國家正式確認的民族名稱 。
【宿遷國外出生的孩子上戶口需要什么材料?】3、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生育或者依法收養的子女取得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份應當依據中國公民的民族成份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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