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戶口辦理流程 宿遷港澳臺居民定居戶口辦理程序

申請條件:
獲準回內地定居的港澳居民,應當由本人持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的相關證明,向定居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
獲準定居大陸的臺灣居民,應當在批準定居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由本人持省級公安機關批準定居通知書和臺灣居民定居證,向定居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超過規定時限的,不予辦理申報戶口登記 。

辦理程序:
1、受理辦理;2、調查核實;3、上報復核;4、審核審批;5、反饋結果 。
申報材料:
港澳居民:持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的相關證明
臺灣居民:定居通知書和臺灣居民定居證
辦理地點:
公安戶籍派出所、戶政辦理中心
聯系電話:
【宿遷市戶口辦理流程 宿遷港澳臺居民定居戶口辦理程序】0527-84352101(市局)、0527-83517728、83517877(沭陽)、0527-85245068(泗陽)、0527-88356135(泗洪)、0527-82168012(宿豫)、0527-82163660、82163664(宿城)、0527-84354058(經開區)、0527-84323138(湖濱新區)、0527-84352895(洋河新區)、0527-84352816(蘇宿園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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